本报讯(驻京记者/郑春峰实习生/周冬冬)针对部分企业反映的新的的“出口收结汇核对”政策具有实践操控之难的问题,国度外汇管理局已于近日下发告诉,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细规则。
记者昨天从国度外汇管理局了解到,上述《告诉》规则,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时期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对系统显现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脚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许诺书、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非常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对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告诉》指出,企业凭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时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对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登录核对系统,查询该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若该可收汇额小于企业本次央求结汇或划出金额,银行应按照《告诉》规则在核对系统中核注完该可收汇额,对不脚部分,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和加盖业务公章,留存真实性许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备查。
《告诉》还明白央求:企业不得假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此外,《告诉》指出,银行应将企业的真实性许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另行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合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