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部某外汇管理部门在资本金结汇检查中,发觉一同经过关联企业买卖添加投资总额,后又以投资环境配套设备不到位为由提出减资,以完成投机资金回流的典型案例。这种经过关联企业买卖完成套利的行为,应予以高度关心。
似乎正常的企业行为
据了解,西部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7年4月26日收到其母公司(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汇来的资本金1560万美元。次日,A公司以向其代管机构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购置装备为由,将1560万美元全部结汇为人民币12019.8万元,并以订购成套装备总价款外表汇往B公司。双方的《资产转让协议》、《装备购销合同》商定为企业自用装备的有偿调拨。并强调,各关联单位间可合理调拨资产,其资产置办采用资产转让(有偿)协议的方式合同。合同还商定2007年5月20日前,B公司将合同商定装备运至A公司指定工厂所在地。
专项检查中,某外汇管理部门发觉A公司所购装备未能按时到位,经B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协查发觉:此笔结汇资金汇入B公司账户后,由于厂址尚未选定、装备推销未落实,资本金结汇资金至今未付。为此,该外汇管理部门央求A公司追加投资所购机器装备,最迟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到位;如装备不能及时到位,可先将1560万美元结汇资金全部调回,待装备定购后直接汇出。2007年10月24日,A公司将12019.8万元人民币划回。
2007年11月末,A公司又向某市商务局报送了《有关A公司减少投资额的演讲》。同年12月5日,某市商务局向某省商务厅报送了《某市商务局有关A公司减少投资额的请示》。公司董事会和某省商务厅按照程序批复赞同了A公司的减资计划。A公司随之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了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