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关规则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转让信誉证项下收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对账户,按规则接受联网核对。
转让信誉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依据转让信誉证相关商定断定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对”的准绳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害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害人的待核对账户。
属于第一受害人佣金/差价收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待核对账户资金结汇或转出。
2、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银行如何办理联网核对?需要审核哪些单证?
答:按规则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则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对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控员IC卡、与境外推销商签署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实资料后,登陆核对系统,参照“按规则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载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对的,银行应如何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对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对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对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对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对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对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对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对的,银行不必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