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的鼠仓”收益归入权属于何种性质归入权
“老的鼠仓”收益归入权不属于信托财富归入权。依据《信托法》第26条有关“受托人除按照本法规则取得报酬外,不得应用信托财富为本人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则,应用信托财富为本人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富”的规则,提出“老的鼠仓”收益归入权。
细心分析该条规则的要件可知,受托人违反法律规则,应用信托财富为本人谋取利益,其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富,这无任何疑问。问题是,倘若受托人的员工应用信托财富为本人谋取利益,那么其所承当的是将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富义务还是别的义务呢?26条规则的归入权要件是受托人应用信托财富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而受托人的雇员应用信托财富为雇员本身而不是为受托人谋取利益,这明显与26条规则的归入权要件不符。
当然,在“公开法律意见书”中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有关“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做人员的运营活动,承当民事义务”的规则,以为唐建是基金公司的员工,公司应当对唐建的行为承当民事义务。不错,基金应当对其员工的运营活动承当义务,但“老的鼠仓”行为是否可以属于公司的运营活动(也就是职务行为)呢?明显不是,由于假设认定“老的鼠仓”行为属于公司的运营活动,那么该行为发生利益天然由公司享用,但是假设该行为惹起亏损天然也应该由公司承当了。这样的结果基金份额持有





